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很发达,特别是移动通信技术应用,也就是智能手机这一块。在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会钻各种各样的空子,进行网络诈骗。
最近看到防范网络诈骗的方法,今天分享给大家!
有人总结为:坚持“三不原则”,同时谨记骗子惯用的“八个凡是”。
“三个原则”是指: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也就是不要轻信网上,特别是手机上的各种信息,不要贪图小便宜。也不要透露自己的私人信息。
更不要在没经过正确的确认下,就向陌生人转账。否则会导致财产损失!
“八个凡是”只指骗子惯用八种伎俩,大家一定要注意!
1、凡是网络兼职刷单的。
2、凡是办理贷款,先要缴纳平台费或手续费的。
3、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4、凡是通知中奖,领取奖品要先交手续费的。
5、凡是通知要求登陆网站,查看通缉令的。
6、凡是电话中需要银行卡及短信验证码的。
7、凡是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8、凡是涉及到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上述几种情况,平时要注意区分,几乎都是骗子经常使用的伎俩。特别是对老人、孩子等分辨能力稍微差一些的人。
如果真的被骗,请立即报警,不要犹豫,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
近年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非法荐股”已大幅减少,但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增多。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请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6类平台、3个特点:要小心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平台“荐股”的活动有所抬头,这类非法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
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
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
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危害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其主要手法如下:一是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不法分子通过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开展虚假不实宣传,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吸引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荐股微信群、QQ群中往往有所谓“老师”“分析师”引导交流炒股心得,卖弄炫耀炒股业绩。
二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三是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些新品种大都实行杠杆交易,有的杠杆高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动便造成大幅损失;有的交易平台或其展业机构以“喊单”等手段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平台故意反向“喊单”,导致投资者迅速亏损、爆仓;有的平台以更换“高级老师”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为由要求追加资金,导致亏损进一步加剧;有的在投资者资金损失殆尽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把投资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这些交易平台有的是与投资者对赌,投资者的亏损就是交易平台及其会员等展业机构、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些交易平台实行虚拟交易,其交易走势图(K线图)复制境外市场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操控,投资者一旦参与交易大都血本无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上述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新品种交易活动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的甚至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媒体报道个别股票有“大V”配合“庄家”出货,忽悠式荐股,投资者接盘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需高度警惕。“庄家”联合所谓的股市“大V”“股神”“投顾”“专家”们,利用个别投资者偏爱内幕消息、喜欢跟庄操作赚懒钱心态,吸引关注加好友,然后创建炒股交流群、荐股直播间,分析大盘、点评个股。博取投资者信任后,再以“内幕股将有大动作”“某某游资已到位”“万人联合建仓一起赚钱”等说辞诱骗投资者限时、现价、全仓跟随买入,实际是为庄家出货接盘。股价暴跌投资者醒悟时,炒股交流群、荐股直播间已被关闭清理,“庄家”“大V”们也已不见踪影。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庄家”“大V”们热心荐股必有所图,请务必提高警惕,保持理性投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对操纵市场、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期,央视财经频道曝光一起大型非法荐股黑平台案,不法分子在一年多时间里,向超过3000名投资者收取3800余万元会员费,非法提供“推荐股票”服务。近期,该犯罪团伙主犯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受到法律严惩。
一、黑平台开设“投资课” 业务员变身“黑导师”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元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发布大量“高级课程”“导师析盘”“战绩回顾”等含有指导股票交易的内容,吸引投资者关注。公司通过虚构员工“大型券商”“私募机构”从业经历、编造“历史战绩”等方式,将其包装成“胜率高”“盈利稳”的“导师”“股神”。事实上,公司员工既没有证券从业资质,也不具备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能力。
二、微信群频发“盈利图” 投资者充值加入会员
在“股轩堂”网站鼓吹宣传下,投资者或主动、或被招揽加入公司组建的微信群,微信群名称大多铿锵有力、豪情万丈,如“六月特战翻倍群”“一波战法秘密特训营”等。公司安排业务员分别饰演“导师”“学员”等不同角色,持续在群内发布“某某老师短线选股暴涨30%”“某某学员一个月收益翻倍”等虚假截图,继而开始兜售998元至69800元不等的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会员课程。在微信群“盈利”消息的轰炸下,投资者逐渐失去理性,纷纷购买会员服务。
三、推荐股票连遭大亏损 退会费维权被拉黑
投资者购买会员后陆续发现,“导师”“股神”推荐的股票都不灵了,并未出现“连续暴涨”“火箭发射”的情形,而是一买就亏、阴跌不断、深度套牢。此时投资者才如梦方醒,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求公司退还会员费。起初业务员会对投资者进行安抚,以老师状态不佳为借口敷衍,甚至忽悠投资者继续购买更高级的课程,承诺介绍更厉害的老师。但一旦发现投资者要求退费的态度坚决,业务员会立即将投资者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不再理会任何诉求。
四、人民法院严惩黑平台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
在接到群众举报以后,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立即启动核查,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及以下罚金。
证监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擦亮双眼、小心辨识,不要被黑导师、假股神所谓的过往业绩蒙骗。如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请选择持有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下查询)。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年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非法荐股”已大幅减少,但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增多。主要表现为:个人或机构在网络直播平台开通直播房间,成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师”自居,号称拥有资深投资背景、神奇实战业绩,以“分享炒股技巧”“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等吸引眼球,利用“高手指导”“大佬看盘”“名家谈股”等名目宣传诱导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平台虚拟币或礼品,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各种项目让投资者持续缴费。此类直播荐股是一种新的招术,诱惑力强,播主头衔多变、身份隐秘,投资者往往难以识破。
上述机构和个人经常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微博、股吧、抖音等打广告、聚人气,预留直播地址,向直播平台引流;投资者被诱导后,通常演变为签订指导炒股协议、投资咨询合同,并收取高额咨询费或指导费,甚至约定高比例收益分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直播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直播平台上的播主有偿提供荐股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述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请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同时提醒各网络直播平台,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从事任何直播荐股活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为无资格机构和个人从事直播荐股提供便利。
1. 什么是场外基金?
按交易场所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场内基金和场外基金两种。场外基金是指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平台或基金公司直销平台交易的基金。目前,大多数基金都是场外基金。
2. 场外基金与场内基金有哪些不同?
第一,场外基金和场内基金的交易场所不同。场外基金的交易场所在证券交易所以外,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平台或基金公司开户,就可以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基金交易了。场内基金交易则需要在证券交易所开户,通过证券公司交易软件进行交易。
第二,交易费率不同。场外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申 (认)购费率一般在0-1.5%之间,不过目前各平台基金申购费率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折扣,须视各平台具体情况而定。同样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不同类型的基金赎回费率也不同,一般赎回费率在赎回金额的0.5%左右。为了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基金,赎回费通常会随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一般持有时间在2年以上则免收赎回费。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3月31日起,基金短期赎回费新规正式开始实施:除货币基金和ETF外,投资者如果持有开放式基金的时间少于7天,将被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场内基金的买入与卖出类似股票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是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佣金费率来执行的,针对不同投资者有不同标准。
第三,交易对象不同。场内交易的基金一般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等;场外交易的基金则包括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含LOF与ETF相对应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四,交易价格不同。场内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根据供求关系以实时价格撮合交易,价格在交易日的不同交易时间是不同的。场外基金价格是固定的,以当日基金净值为价格进行申赎。
第五,到账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场内基金买入后T+1个工作日内可卖出、可赎回(部分品种当日即可卖出、可赎回),资金当日可用,次日(工作日)可取出。场外基金通常要在申购后第2个工作日方可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一般为T+1到T+7个工作日(含QDII基金)。
第六,分红方式不同。场外基金分红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场内基金的分红方式只有现金分红,不能红利再投资。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部署了相关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同时,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现实参考,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以某电子交易平台为例。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该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该平台按照85%与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年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其实要辨识非法期货活动,只需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来源:中期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调整适用范围涉及对证券的界定。因此,回答“什么是证券”的问题就成了《证券法》的第一要务。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进行了相应扩容。通过追根溯源,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证券法》中证券定义的演变。
《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的规定
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历经五次修改变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对《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证券定义的修改,其余三次《证券法》修正时,证券定义均保持原有规定未变。每部《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证券定义演变概况
证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本身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与外延,证券立法很难通过概括性的规定来给证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多采取列举形式,我国《证券法》就是通过明确列举加兜底条款规定的方式来定义证券范围的。
我国首部《证券法》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明确列举股票、公司债券加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兜底规定的形式界定了证券的范围。首部《证券法》制定于资本市场起步伊始,所规定的证券品种还较为有限。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对证券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容。
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容
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极为迅速,多类投资产品、具有证券功能性的产品不断涌现,原有《证券法》的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现状。为顺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进行了相应扩容,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此前,证监会曾于2018年制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发行存托凭证提供了制度安排,新《证券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证券种类,为今后存托凭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了更高层级的上位法依据。
此外,新《证券法》对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彰显了统一监管的理念,就资管业务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此次新《证券法》的规定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调整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其法律适用位阶,引导其良性健康发展。至于原《证券法》中关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与交易的规定,新《证券法》则予以删除,这有利于厘清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边界,为我国将来在期货法立法中作出统一安排预留了空间。
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容,将符合证券性质的实质性融资活动纳入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满足资本市场的投融资需求,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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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
目前,不少财经频道都会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股票投资节目,邀请证券分析专家和观众交流股票投资技巧和经验,提醒投资者规避防范市场风险。股票投资节目本应是投资者教育的沃土,而证券咨询行业的个别不法分子,却利用投资者的信赖,推荐、炒作自己预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后,自己在高位套现离场,从而使盲目跟风投资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知识。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朱某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面对电视前的众多投资者,朱某不进行正面的投资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当。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朱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一些中小投资者对电视节目专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一开盘,便听从朱某建议跟风进场。朱某则在电视栏目公开荐股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纵A股多只股票,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同时朱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朱某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余元的罚款。
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专家的意见可以借鉴参考,但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特别是对那些通过电视、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荐个股、预测点位、预估涨停板等情况,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